【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0日,如東縣行政審批局收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函,江蘇某某有限公司涉嫌未領取施工許可證違法建設,擬對該公司立案查處,在行政處罰尚未結束前,建議暫停辦理相關建設許可手續。
【調查與處理】
我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根據縣政府印發的《關于將相關部門行政許可等權力事項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局的通知》,將原住建局行使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事項劃轉至行政審批局辦理。審批局查詢相關辦件,確未有該公司辦理施工許可的記錄,將根據函的要求,待處罰到位后再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根據縣政府《關于劃轉農林農機、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領域相關行政處罰權的通知》,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全部劃歸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其中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事項劃歸行使??h綜合行政執法局將進行調查取證,責令改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按照以上規定,一般的建筑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建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薄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薄督ㄔO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p>
綜上,當事人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工程建設,其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當按照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典型意義】
當事人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工程建設,已構成違法,必須嚴厲打擊,依法查處。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強化建筑業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可以有效維護建設秩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等責任主體敲響警鐘,既強化了紅線意識,提高了風險防范能力,又加強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