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xgzb/2019-00014 | 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縣國資辦 | 文號: | 東國資〔2019〕7號 | ||
成文日期: | 2019-06-13 | 發布日期: | 2019-06-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
各出資企業: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根據《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12]104號)和《江蘇省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蘇國資〔2013〕10號),為及時、準確、動態、全面反映我縣國有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狀況,更好地服務于國資國企改革新任務,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應登盡登、應登即登、登則登準”的要求,規范產權登記流程,凡我縣(鎮、區)行政、事業單位投資和管理的各類國有企業(不含金融企業),按出資關系由出資人負責通知出資企業按時到國資辦辦理和完善產權登記工作,確保產權登記數據真實、全面、準確。
二、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的范圍: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
三、產權登記類型: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國家出資企業負責本企業產權登記工作,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進行管理,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企業產權登記。多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共同出資的企業,由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任一方均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舉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國有參股企業由出資企業負責辦理產權登記。
(一) 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新設立企業和已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
1.新設立企業發生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時,應當自相關經濟行為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在辦理工商登記前,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1)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申請;
(2)出資人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投資協議書;事業單位直接投資設立企業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批準的對外投資批復文件; ?。?)本企業章程; ?。?)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企業產權登記表》復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的復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5)國家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后,法律法規規定需驗資的由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本企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2.對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的,除前款 (1)-(5)項外應提供以下資料并填報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附件1): ?。?)本企業上一年度(或上一個月)財務報告;
(2)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二)對已經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后,又發生變更的未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報企業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附件2):
1.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申請;
2.單位決議或會議紀要,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變動的批復文件;
3.變更后的章程;
4.變更企業前一個月資產負債表;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三) 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發生解散、依法撤銷,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企業。此類企業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注銷產權登記;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產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產注銷登記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1.辦理注銷產權登記的申請;
2.出資人母公司獲上級單位批準的文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 3.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4.本企業的財產清查、清算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5.屬于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議或方案,以及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情況的相關證明文件; 6.本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憑證; 8.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說明及有關文件; 9.企業的資產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批復文件;
10.企業改制、破產或撤銷的職工安置情況; 11.產權登記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四、各單位應盡快落實負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并于6月20前將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員相關信息報送縣國資辦(聯系電話:81905336)。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所屬單位的產權登記紙質和電子檔案,確保產權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各單位應抓緊落實相關工作,6月30日前將表格填好,資料收集齊全。7月15日前各單位務必到縣國資辦完成產權重新登記工作(暫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8月份縣國資辦對縣出資企業產權登記情況進行檢查。對未進行企業產權登記的單位予以通報。今后國資辦建立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每年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各國有企業產權登記工作的日常登記、檔案管理、監督檢查、整改事項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對未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由國資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通報,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并納入單位負責人績效考核。
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