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條例》在總則、公開的主體和范圍、依申請公開、監督和保障等方面,對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做出了新的變化和調整。那么,具體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提交申請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找哪些救濟途徑?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須知》,編制本須知:
一、向哪個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首先要確定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由于各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制作相關政府信息,比如公安部門制作治安管理類信息,自然資源部門制作土地征收類信息,生態環境部門制作環境影響評價類信息等等,因此,申請人可根據所需政府信息類型,向相應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這次機構改革,對部分行政機關職權進行了劃轉,相應信息公開責任由職權劃入機關承擔,申請人可向職權劃入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具體職責可在如東縣人民政府網站查詢。
二、怎樣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某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可按以下三個步驟提出申請:
第一步,訪問如東縣人民政府網站,仔細閱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了解有關辦理流程和注意事項。
第二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應盡可能準確、具體,以便行政機關精準查找;(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三步,向該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和身份證明。采取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的,應寄送該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在信封標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防止造成遺漏、延誤,給申請人帶來不便。
三、提出申請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已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行政機關不承擔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公開后會對第三方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申請人可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
申請政府信息,不宜針對同一事項提出重復申請。
四、申請的渠道有哪些?
申請渠道主要有當面申請、郵寄申請、政府網站申請等,具體可查詢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沒有公布申請接收渠道的,申請人可以選擇任何合理的渠道提交申請。
五、多長時間能收到行政機關答復,辦理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如需延長答復期限,需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六、收到補正通知后如何處理?
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后,應當按照行政機關提出的需要補正事項和補正期限,及時做出更改、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將被視為放棄申請。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七、行政機關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行政機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將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等方式送達申請人。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
八、有哪些救濟途徑?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