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1838/2023-04262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東政辦發〔2023〕100號 |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發布日期: | 2023-10-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如東縣實施細則(2023年版)》 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城鄉規劃相關規范,結合我縣實際,對《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及《如東縣關于〈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的實施細則(試行)》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完善,組織編寫了《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如東縣實施細則(2023年版)》(以下簡稱2023年版《實施細則》)。2023年版《實施細則》與《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條款編號納入《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條款編號序列。
2023年版《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定于2023年10月16日起執行。文件出臺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或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可按2023年版《實施細則》中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計算方法以及建筑面寬控制要求重新編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審(規劃條件中已明確的其他指標按規劃條件執行),經審定后新辦或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如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如東縣實施細則(2023年版)
第一章 總則
1.3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已修訂或廢止的,按照修訂后或新發布的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執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1 城市用地,根據其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分類,按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和《江蘇省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編制指南(試行)》執行。原法定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前,可按經批準的城市用地分類執行。
2.2.3 制定和實施新建居住區的規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城鄉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同步安排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托幼、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戶外公共活動空間。
配套公建設施應與整體項目同步實施,如分期實施的,應根據分期的約定同步設計報批,同步規劃許可,同步竣工核實。
2.4.1 住宅建筑的層高不宜超過3米,使用集中空調、新風或地暖系統的不宜超過3.3米,低層及大平層住宅建筑的層高不宜超過3.6米。公共建筑等其他類型建筑的層高,應與其功能相適應。工業廠房、倉儲物流等建筑可根據實際使用功能確定層高。
2.4.1.1 辦公及普通商業建筑底層層高不宜超過5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宜超過4.5米。
2.4.1.2 有特殊要求功能區(劇場、影廳、門廳大堂、宴會大廳、運動場館、多功能廳、博物館、展覽館、會議中心、中庭、內廊、采光廳等)的公共建筑可根據其使用功能合理設置層高,但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2.4.2.1 當住宅建筑層高超過3.3米(低層、大平層住宅超過3.6米),其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按以下公式計算:S1=KS。
式中 S1為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S為標準層建筑面積,K為建筑層高超高折算系數,其值為實際層高與限定層高(3.3米,低層、大平層住宅為3.6米)之比。
住宅建筑主入口門廳及低層住宅在戶內通高的起居室(廳)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住宅建筑中僅低層住宅可設置戶內通高的起居室(廳),且通高層次應小于或等于兩個自然層。
2.4.2.2 當辦公及普通商業建筑層高超過4.5米(底層層高超過5.0米),超出部分小于等于1米的,按該部分1.5倍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超出部分大于1米、小于等于2米的,按該部分2.0倍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以此類推。
特大型商業建筑部分功能區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根據其使用功能合理設置層高,并按照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1.特大型商業建筑商業總建筑面積應不小于40000平方米;
2.該功能區產權不得分割銷售,且同層不可分割銷售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2.4.2.3 工業廠房和倉儲物流建筑層高大于等于8米、小于12米的,按該部分2倍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如因生產特殊工藝需求,層高大于等于12米的,按該部分3倍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2.4.2.4 其中2.4.1.2中有特殊要求功能區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2.4.3.1 住宅建筑陽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按其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1.陽臺累計水平投影面積應不大于本層建筑面積(不含陽臺)的15%;
2.南側陽臺進深不大于2.4米且不大于所屬房間進深的60%;東西側及北側陽臺進深不大于1.8米且不大于所屬房間進深的60%。
超出以上規定的陽臺,應按其圍護設施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非住宅建筑的陽臺均按其圍護設施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2.4.3.2 多層、小高層、高層住宅不得設置露臺、退臺。低層住宅建筑可局部設置露臺、退臺,但不得設置構架,且露臺、退臺加本層陽臺累計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本層建筑面積(不含陽臺)的20%。
2.4.3.3 住宅建筑的飄窗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不計入容積率:
1.設置在主體結構之外,且窗臺最外側上下方無結構性墻體圍護;
2.開窗凈寬不大于所屬房間開間寬度的2/3。飄窗窗臺高度(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飄窗凈高不大于2.1米且飄窗挑出寬度(外墻墻體內側邊線至飄窗挑板外邊線的距離)不大于0.9米;
3.上下層飄窗之間凹槽位置不得使用實體結構圍合。
超出以上規定的飄窗,應按挑出墻體外的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詳見附圖:
2.4.3.4 住宅、商業服務業建筑的設備平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不計入容積率:
1.住宅建筑集中設置設備平臺的,每戶只能設置一處,凈面積不超過4平方米,且只能與廚房、衛生間、公共樓梯間相連;分設設備平臺的,每個水平投影凈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每戶設備平臺合計水平投影總凈面積不超過5平方米。商業服務業建筑設備平臺每層水平投影總凈面積不超過該層建筑面積的2%。凈面積是指安放空調外機等設備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含反坎、欄桿、百葉等位置;
2.至少有一邊除護欄或百葉外沒有任何圍護(外突的結構柱、剪力墻寬度每個不得超過0.15米);
3.位于主體結構外。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設備平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學校、醫院、行政辦公用房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建筑的設備平臺不計入容積率。
住宅、商業服務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建筑以外其他類型建筑的設備平臺不論是否封閉,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2.4.3.5 住宅建筑地下室在地面建筑物四周設置采光井、地下庭院等空間形式的,當地下采光井、庭院進深不大于2米、沿墻開挖長度累計不超過每戶外墻總長度一半時,該地下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當地下采光井、庭院進深大于2米或沿墻開挖長度累計超過每戶外墻總長度一半時,該地下建筑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設置在地下的商業功能,包括超市、商鋪、酒店以及為其經營配套的功能性空間(設備用房除外)等,應按其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含覆土層)高出室外平均地坪大于等于1.2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
2.4.3.6 住宅建筑的架空層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不計入容積率:
1.架空層應設置在住宅底層,以柱、剪力墻落地,視線通透、空間開敞,無特定使用功能,只作為公共休閑、交通、綠化等公共開敞空間使用,且層高不小于3.3米;
2.架空層應整層架空,除電梯井、門廳、過道、疏散樓梯間及因結構和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構件外,不得形成其他圍合空間。
不滿足以上條件的,架空層按其建筑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架空層中的電梯井、門廳、過道、疏散樓梯間等圍合部分應按其建筑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2.4.3.7 建筑物底層設置的配套車庫層高在2.2(含)米至2.5米(含)的,按建筑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
2.4.3.8 在核定容積率指標時,其他可不計入容積率的情形:
1.位于公共空間、開敞且對公眾無條件開放的單層廊、亭等景觀建筑;
2.在地面設置的,至少三面無圍護的輕型結構非機動車棚;
3.按規范必須設置避難層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除避難功能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按其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4.通向符合不計容條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坡道、獨立設置的疏散樓梯間和采光通風井等;
5.建筑頂層凸出屋面的采光通風井、水井、電井等管井;
6.通向屋頂停車場的且至少有一個邊長對外開敞不封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及人行坡道;
7.地面設置的成品環衛垃圾收集設施。
2.4.3.9 住宅、商業、商務辦公等新建項目(下同)應建盡建地下一層停車仍不滿足配建要求的,可采取建設停車樓解決停車需求。停車樓僅地面層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控制指標范圍,停車樓與其他功能建筑混合建設的,其停車樓部分按最大停車層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控制指標范圍,停車樓中圍合空間的管理用房和其他功能用房應按規定計入容積率控制指標范圍。停車樓層高不宜超過3.2米。
2.5 建筑密度計算規定
2.5.1 建筑密度為一定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總和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為建筑物首層落地墻、柱等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5.2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標時,以下情形應計入:
1.有結構性墻、柱圍合的架空層(包括騎樓、過街樓、門廊和雨篷等)按其落地的墻、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無立柱的過街樓及外挑空間可不計建筑密度;
2.商業服務業建筑內部設置中庭的,無論中庭是否有頂蓋,均計入建筑密度;
3.停車樓應計入建筑密度。
2.5.3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標時,以下情形可不計入:
1.位于公共空間、開敞且對公眾無條件開放的單層亭、廊等景觀建筑;
2.在地面設置的,至少三面無圍護的輕型結構非機動車棚;
3.通向符合不計容條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坡道、獨立設置的疏散樓梯間和采光通風井等;
4.地面設置的,成品環衛垃圾收集設施。
2.6 工業項目中非生產性建筑主要包括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設施和研發、中試設施、檢測等設施:
1.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設施一般指內部辦公樓、展廳、倒班宿舍、職工食堂、門衛、公廁及其他職工活動用房等;
2.研發、中試設施、檢測等設施一般指內部研發中心、檢測中心、中試生產中心、孵化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2.1 建筑間距應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綜合考慮采光、通風、環保、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間距按建筑物結構外墻計算,住宅底層局部突出的入戶門廳、門廊、地下室出地面的高度小于5米的附墻風井及建筑物結構外墻外的干掛石材、保溫粉刷層、裝飾性構件等不計入建筑間距。
3.2.5.3 低層、多層、小高層住宅建筑地面層為休閑、健身、綠化等用于公益活動的底層架空層,或為車庫、商業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慮地面層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層、小高層住宅建筑地面層起為非住宅用房時,從最低住宅層起算日照間距。
在符合日照、環保、消防等要求并處理好視線問題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層住宅建筑的非居住空間(指臥室、起居室、書房以外的使用空間)可不納入建筑日照間距計算。
3.2.6.1 小高層、高層住宅建筑應與受其影響的周邊地區統一規劃,并應進行日照影響分析,保證高層住宅建筑之間及受其影響的周邊地區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時間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規定。日照分析的具體要求見附錄四和《江蘇省日照分析技術規程》。
3.2.8 住宅建筑的間距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2.8.1、表3.2.8.2B的規定(圖示見附錄三)。
表3.2.8.2B 住宅建筑之間山墻最小間距(米)
建筑類別 間 距 |
高 層 |
小高層 |
多 層 |
低 層 |
||||
兩側 |
單側或無 |
兩側 |
單側或無 |
兩側 |
單側或無 |
兩側 |
單側或無 |
|
高 層 |
18 |
15 |
15 |
13 |
13 |
10 |
13 |
10 |
小高層 |
15 |
13 |
13 |
10 |
9 |
6 |
9 |
6 |
多 層 |
13 |
10 |
9 |
6 |
8 |
6 |
6 |
6 |
低 層 |
13 |
10 |
9 |
6 |
6 |
6 |
6 |
6 |
注:“兩側”是指相對兩側山墻均有窗戶、陽臺或開門;“單側或無”是指相對山墻一側或兩側都
無窗戶、陽臺或開門。
3.2.8.3 當住宅建筑對角布置(指在住宅建筑的正向、側向延長線以及正南北方向之外布置)時,二者之間的最小間距應不小于表3.2.8.2B中的山墻最小間距。詳見附圖:
3.2.8.4 當新建低層、多層、小高層建筑位于已建住宅建筑的南側時,日照間距系數在1.39的基礎上增加0.05控制。當新建多層、小高層、高層建筑位于已建住宅建筑的東西向、東南向或西南向時,在表3.2.8.2B的基礎上,山墻間距按增加1米的要求控制。同一項目一次規劃分期實施的,可不適用上述要求。
3.2.8.5 除滿足最小間距要求外,小高層住宅建筑與北側住宅建筑的間距采用“雙控”,即在滿足日照間距系數的基礎上,還應滿足日照時數要求。
3.3.3.7 建筑后退用地紅線距離以建筑物地面層最突出的落地的外墻(含柱)邊線計算,地下室出地面的高度不小于5米的附墻風井可不計入。
3.3.3.8 除有特別規定,獨立設置的門衛、水泵房、配電房、垃圾分類間等附屬建(構)筑物及圍墻,在符合日照、環保、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
1.獨立設置的門衛、水泵房、配電房、垃圾分類間等附屬建(構)筑物退讓用地紅線應不小于1米,歷史街區、老城區等特殊地段除外;
2.圍墻中心線退讓用地紅線應不小于1米。相鄰兩地塊之間的共用圍墻經雙方同意的,可貼用地紅線建設。臨綠化帶等公共用地的圍墻可貼用地紅線建設,但圍墻及基礎不得突出用地紅線。
3.3.4.1 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當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樓)形成整潔有序的界面,本縣建筑物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按表 3.3.4.1B 控制。臨道路設置公共綠化帶的,建筑物按退讓公共綠化帶最小距離按表3.3.4.1C控制,但不得小于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具體地塊應結合道路功能、路幅寬度、建筑物類別、高度以及現有城市界面,在規劃條件中合理確定建筑物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城市重要地段應當在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中提出建筑貼線率、退讓基線等規劃控制要求。
表3.3.4.1B 建筑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米)
建筑高度 (含裙房) 主要朝向 后退距離 道路等級 |
低層、多層、小高層住宅 低層、多層非住宅 |
18層及以下高層住宅 50米及以下高層非住宅 |
18層以上高層住宅 50米以上高層非住宅 |
主干道 |
10 |
15 |
20 |
次干道 |
8 |
10 |
12 |
支路 |
5 |
8 |
10 |
表3.3.4.1C 建筑物退讓公共綠化帶最小距離(米)
建筑高度 (含裙房) 后退距離 道路等級 |
低層建筑 |
多層、小高層住宅 多層非住宅 |
高層建筑 |
主要朝向 |
3 |
5 |
6 |
次要朝向 |
3 |
3 |
4 |
注:1.高低層組合的建筑后退距離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別控制;
2.工業區內的道路可適當減少退讓;
3.特殊地段建筑退讓距離可提請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集體研究決策。
建筑退讓公路用地紅線按照公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縣政府相關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區管理辦法控制。
3.3.4.8 城市道路北側現狀有對日照有要求的住宅及公共建筑時,道路南側新建建筑除滿足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要求外,還須滿足北側建筑的日照要求。
3.4.3 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按照現行《民用建筑通用規范》要求計算,工業建筑的建筑高度按照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計算。
建筑立面及平面上鏤空的裝飾性構架、欄桿及玻璃欄板可不計入建筑高度,日照間距計算時也不計入計算高度。
3.5.2 居住區綠地率不小于30%。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居住區內綠地不得以實體圍墻、柵欄進行圍合。
3.5.3 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醫院、療養院、休養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養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不小于 35%。行政辦公、文體設施用地的綠地率不小于 20%。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的綠地率不小于 15%。特殊地塊難以滿足以上最低指標要求的,由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3.5.5 工業、倉儲物流用地的綠地率,一般不大于7%。有特殊綠化防護隔離要求的工業用地按照實際需要確定。
3.5.7 綠地面積的計算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1.當綠地邊界與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路面邊緣;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建筑物墻腳1米處;當與圍墻臨接時,應算至墻腳;
2.在滿足管線敷設等要求的前提下,綠地覆土深度應不小于0.6米,小于0.6米的不計入綠地面積;
3.水面、水景按全面積計入綠地面積,但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體不計入綠地面積;
4.綠地內的園林設施(包括景觀亭、廊等)及體育活動設施等硬質場地占地面積小于該塊綠地面積30%的部分,計入綠地面積,超過30%的部分,不計入綠地面積;
5.建筑物架空層投影范圍內的綠化不計入綠地面積;
6.幼兒園項目中公共活動場地應結合綠化設置游戲器具、沙坑、跑道、戲水池等,公共活動場地計入綠地面積,硬質且無綠化布置的分班活動場地不計入綠地面積;
7.鼓勵屋頂綠化及垂直綠化,但屋頂綠化及垂直綠化不計入綠地面積;
8.植草磚形式的綠地不計入綠地面積。
3.6.2 各類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離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離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離支路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距橋隧坡道起止線的距離,不宜小于30米。當道路交叉口設置展寬段時,則基地出入口與展寬漸變段起點的距離同時應不小于10米。詳見附圖。
基地位于兩條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設置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相鄰地塊出入口應當統籌考慮。
注:D的計算基準點為地塊出入口與主線道路的紅線轉角切點到平面交叉口轉角紅線切點
的距離(出入口開設在主干路,D≥80米;出入口開設在次干路,D≥50米;出入口開設
在支路,D≥20米);D1的計算基準點為地塊出入口與主線道路紅線轉角切點到主線道路
展寬漸變段起點的距離。
3.8.1 如東縣建筑配建停車位指標見表3.8.1A。
表3.8.1A 如東縣建筑停車位配建指標
建筑物類型 |
計算單位(以下面積為計容建筑面積) |
最低配建標準 |
|||
大類 |
小類 |
小汽車停車位 |
自行車停車位 |
||
住宅 |
商品房 |
車位/100㎡ |
1.2 |
1.5 |
|
政策性住房 |
車位/100㎡ |
1.0 |
1.5 |
||
宿舍 |
車位/100㎡ |
0.3 |
2.5 |
||
辦公 |
行政 辦公 |
擁有服務 窗口的單位 |
車位/100㎡ |
1.8 |
2.5 |
其他 |
1.5 |
2.0 |
|||
商務辦公 |
車位/100㎡ |
1.2 |
2.0 |
||
商業 |
普通商業 |
車位/100㎡ |
0.8 |
3.0 |
|
大型商業 |
車位/100㎡ |
1.0 |
3.0 |
||
大型超市 |
車位/100㎡ |
1.2 |
5.0 |
||
市場 |
農貿市場 |
車位/100㎡ |
1.2 |
5.0 |
|
專業批發市場 |
車位/100㎡ |
1.0 |
3.0 |
||
餐飲 |
車位/100㎡ |
2.0 |
2.0 |
||
娛樂 |
車位/100㎡ |
2.0 |
2.0 |
||
酒店 |
宴會廳部分 |
車位/100㎡ |
2.0 |
4.0 |
|
其他部分 |
車位/100㎡ |
1.0 |
1.0 |
||
醫療衛生 |
綜合醫院 |
車位/100㎡ |
1.5 |
2.0 |
|
??漆t院 |
車位/100㎡ |
1.2 |
2.0 |
||
社區醫院 |
車位/100㎡ |
1.0 |
4.0 |
||
其他醫療 |
車位/100㎡ |
0.8 |
2.0 |
||
學校 |
教職工 |
車位/教工數 |
0.5 |
0.5 |
|
學生接送 |
車位/100學生數 |
8.0 |
16.0 |
||
文化體育 設施 |
文化體育活動中心、 文化館、體育館等 |
車位/100㎡ |
2.0 |
5.0 |
|
工業 |
廠房、車間 |
車位/100㎡ |
0.3 |
1.0 |
|
倉儲、物流 |
車位/100㎡ |
0.3 |
1.0 |
||
工業辦公、創新研發 |
車位/100㎡ |
1.0 |
1.0 |
注:上表計算單位中面積為計容建筑面積,其中因層高超過規定而折算的計容建筑面積和獨立設置的配電房、垃圾分類間、門衛建筑面積可不計入。
3.8.1.1 縣城老城區、其他各鎮(區)小汽車停車位配建指標可按下表進行折減。自行車停車位配建指標按照表3.8.1A執行。
類型 |
折 減 系 數 |
||
縣城老城區 |
洋口港經濟開發區、洋口鎮、栟茶鎮 |
除縣城及洋口港經濟開發區、洋口鎮、栟茶鎮外的 其他鎮(區) |
|
住宅、辦公、文化體育設施 |
80% |
80% |
70% |
商業、醫療衛生、學校、工業 |
100% |
100% |
100% |
3.8.1.2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勵設置地下、半地下停車場,不宜設置機械停車位,機械停車位可以預留,但不計入停車位指標。微型車位不計入停車位指標。子母車位按照一個車位計入停車位指標。
3.8.1.3 停車位應合理布置,保證各樓棟、各功能、各區域的使用便利。地面小汽車停車位宜采用生態做法,即3—5個車位之間種植喬木或者灌木。
3.8.1.4 停車位場地如未明確劃定車位,則地面停車場按照小汽車停車位26平方米/個、自行車停車位1.5平方米/個,地下或室內停車場按照小汽車停車位35平方米/個、自行車停車位2.5平方米/個折算車位數量。
3.8.2 改建、擴建建筑,其改建、擴建部分按以上要求配建停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應在改建、擴建時按以上要求補建。
3.9 居住小區公共配套用房的設置要求
3.9.1 新建住宅小區應按要求配套設置社區服務設施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公廁、垃圾分類間等公共配套用房。
3.9.2 一般新建住宅小區應集中設置社區服務設施用房,包含社區管理、文體活動、托老所、醫療衛生等功能。如設置獨立的基層社區中心,建筑面積應不小于1500平方米。社區服務設施用房、基層社區中心相關設置要求由屬地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征集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提出,并在地塊規劃條件中明確。
3.9.3 新建住宅小區應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包含物業辦公用房、門衛、消防控制室、快遞收發室等。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與工程管線綜合
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用地控制指標按《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要求執行。
4.4.1.2 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城市道路車道數應達到雙向4車道以上,以6車道為宜,單行線道路車道數宜達到3車道以上??h城主干路及以上等級道路宜設置或預留公交專用車道,縣城城區新實施(整治道路有條件的)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級道路應按規范設置港灣式公交站臺。
4.4.1.5 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關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點的設置、交叉口周邊用地的性質,確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圍。城市道路(次干道以上及重要的支路)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展寬段,增設左、右轉彎車道,并相應增加車道條數。為保證城市道路交叉口處的通行秩序及行人安全,城區新實施道路(整治道路有條件的)凡規劃紅線寬度≥24米的,需在交叉口處進行渠化交通設計。
4.4.1.6 臨城區交通性主干路的用地應盡量利用用地周邊的生活性主干路、次干路或支路開設出入口,不應對交通性主干路開設出入口,如因特殊情況不得不對城區交通性主干路設置出入口時,應經過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同意后,方可對城區交通性主干路設置出入口。
4.8.2.1 新建、改建道路的各類管線工程,應結合道路建設統一規劃,統一進行管線綜合,同步實施。同類管線原則上應合并建設,信息管線宜同槽、同井施工。
4.8.3.1 工程管線應沿道路(含鐵路)、河道及綠地布設,走向應與規劃道路、河岸線平行,避免干擾交叉,不得斜穿、橫穿地塊。
4.8.15 縣城城區新建高壓電力線路應布置于高壓電力線路走廊內。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走廊寬度的控制應符合表4.8.15 的規定。
表4.8.15 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走廊寬度
電力線路電壓 |
走廊寬度 |
35KV |
12—20米 |
110KV |
15—25米 |
220KV |
30—40米 |
500KV |
60—75米 |
注:本表主要用于新建架空高壓電力線路和規劃設計管理中的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走廊寬度
控制。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走廊寬度一般按上限控制,如有特殊情況則另行確定。
4.8.16 沿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觀道路、主要景觀河道和城市中心區、老城保護范圍等區域建設管線,應采取地下埋設的方式;縣城范圍內10kV以下永久電力線路在改造和新建時必須采用地下電纜敷設。各類管線穿越主干路、景觀河道一律要求采取隱蔽敷設的方式。
4.8.17 新建或改建的各類管線線路選址與周邊已存在的建筑、設施等的距離除應滿足相關專業規范規定外,涉及占用其他權屬人用地或跨越、覆壓其他管線且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征求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權利人意見。涉及技術性強的調整內容,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4.8.18 新建建筑物應根據相關規范及各行業主管相關部門管理要求避讓各類管線,形成管線保護區,不允許在管線保護區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五章 城市景觀與環境
5.2.5 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低層和多層住宅建筑最大連續面寬不應大于80米,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小高層和高層住宅建筑最大連續面寬不應大于60米。
5.2.6 地下非機動車庫、機動車庫坡道應設置鋼結構玻璃頂蓋。地下車庫出地面的坡道、疏散樓梯間、采光通風井等應結合綠化景觀進行設計,不得影響鄰近住宅的采光、通風。
5.3.4 沿城市道路不得設置實體圍墻,圍墻高度不宜超過2.2米。因特殊要求確需實體圍墻的,形式要美化,并與周圍景觀協調。圍墻單體設計及圍墻與道路之間的綠化景觀設計應在規劃設計方案中一并體現。
5.6.11 建筑立面各種戶外廣告、招牌、指示牌、空調外機位及各種管線應結合建筑立面統一設計與預設位置。
5.7 建筑外墻材料
5.7.1 建筑外墻應采用石材、仿石漆、玻璃、金屬、新型復合材料等高品質裝飾材料展現建筑的品質感。
5.7.2 縣城住宅建筑一二層應采用干掛石材或鋁板,三層及以上采用干掛石材、鋁板或品牌仿石漆??h城商業建筑沿街立面應采用干掛石材、鋁板或玻璃幕墻。各鎮區建筑應采用品牌仿石漆、干掛石材、鋁板或玻璃幕墻。建筑局部細節位置處可根據實際需要使用其他材質。如有特殊情況,以地塊規劃條件中要求為準。
第六章 城市空域保護和地下空間利用
6.1 城市空域保護
6.1.1 為保護城市微波通道和飛行航線等,應對相應空域劃定保護范圍,采取保護措施,控制建(構)筑物高度。保護范圍內建筑的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6.1.7 我縣處于南通興東機場飛行保護區域中的一區和二區,縣域內新建建(構)筑物標高超過154.9米(黃海高程)的,應根據國家民航局《運輸機場凈空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履行審批程序。
第七章 附則
7.3 圖紙標準化表述要求
7.3.1 建筑層數的計算及表示方法
1.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樓層(包括夾層、轉換層等)均按自然層計入建筑總層數;
2.在總平圖標注中,建筑頂層為坡屋頂閣樓、復式或躍層時,層次統一表示為XF(自然層數)+1,如6F+1;
3.建筑底層作為商業、架空層、車庫或儲藏間等非住宅空間時,其層數標注為1+XF(自然層數),如1+6F。
7.3.2 規劃設計中不得標注“會所”“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綜合用房”“輔助用房”“研發車間”等功能。
7.4 地塊如需另行制定規定的,報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7.5 本細則由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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