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rdxxfj/2020-00011 | 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05-01 | 發布日期: | 2020-05-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南通市市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業務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
一、發布本實施意見的目的意義是什么?
通過建立“銀政擔擔”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充分利用國擔基金和省再擔保資源,發揮財政風險分擔最大效用,助推金融機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引導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回歸擔保主業、降低費率水平、加大支小支農擔保供給,帶動更多金融資源更好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進一步提振民營和小微企業信心,做好當前的“六穩”(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工作。
二、發布本實施意見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
2. 《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金融高質量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蘇辦發〔2019〕25號);
3. 《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委發〔2018〕17號)。
三、什么是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業務?
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業務是指在全市范圍內選取一批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為市區范圍內小微企業、“3+3+N”重點產業及創業創新、“三農”等普惠企業提供協議約定限額內的擔保貸款(只適用于在江蘇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南通子平臺上發生的信貸業務)產生的代償風險,在合作銀行確認發生代償后,對融資擔保機構承擔的代償損失,扣除合作銀行協議約定比例分擔金額后,由市級財政、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按協議約定比例予以分擔。
四、風險分擔比例有明確規定嗎?
單戶在保余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3+3+N”重點產業及創業創新、“三農”貸款出現風險,由擔保機構、省再擔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銀行、市級財政分別按照15%、50%(具體按省再擔保與合作擔保機構簽訂的《比例再擔保合同》執行)、20%、15%比例,承擔責任。
五、本實施意見中涉及的擔保風險分擔業務,哪些金融機構能參與?有數量限制或者需要競爭取得合作資格嗎?
本辦法規定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業務原則上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擔保公司均可開展,并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
合作銀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 有總行或分行批準參與該業務的文件;2. 可以為該項業務設置單獨的業務標識;3. 有專門的運營部門及團隊。
合作擔保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在南通市注冊納稅,最新監管評級在B級(含)以上,注冊資本金1億元以上;2. 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3. 財務管理規范,無重大民事經濟糾紛、違法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4. 有專門的運營部門及團隊;5. 與省再擔保南通分公司合作。
六、對參與合作的金融機構有哪些激勵措施?
在《2020年度南通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評價辦法》中有規定:“對積極參與市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當年擔保貸款規模增加、綜合成本降低明顯的銀行,給予不超過2分的額外加分?!?/p>
七、哪種情形的業務無法進行風險分擔?
1. 本辦法項下業務發生時,企業未依法注冊登記、未正常公示或開業未滿一年的;
2. 本辦法項下業務發生時,企業、法人代表、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其他貸款機構有未償還的逾期貸款的;
3. 本辦法項下業務發生時,未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作為貸款連帶保證責任人的;
4. 未落實貸款(擔保)合同約定的放款(擔保貸款)條件發放貸款的;
5. 不符合擔保合同規定的;
6. 企業貸款用于房地產投資、購買有價證券等非主業經營活動。
7. 本辦法項下業務發生時,擔保公司未及時向省再擔保南通分公司進行備案的;
8. 本辦法項下業務發生時,擔保公司未按貸款行規定進行追償的。
9. 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
八、本辦法正式實施時間確定了嗎?
由于本辦法是政府規范性文件,根據《南通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要求,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辦法已于2020年3月6日經十五屆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因此,本辦法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九、解讀機關、解讀人
本辦法由南通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南通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聯系電話:85098961、8559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