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誰發布擬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哪些?公告期多長?
答:《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擬征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工作時序安排等,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征收集體土地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用的補償費用,歸誰所有?
答:《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者所有。
3.被征地農民一般會獲得哪些補償?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的社會保障費用。
4.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多長時間內支付到位?
答:《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
5.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情況應當在哪些地方公布,公布時間多長?
答: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情況應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30日。
6.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如何產生?
答: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