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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保護知識相關問答(第十期)

          發布日期:2024-11-26 發布來源: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字號: [ ]

          1.什么是設施農業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嗎?

          答:設施農業用地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關聯的附屬或配套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用地不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2.地面不硬化、覆蓋透光塑料薄膜的簡易棚架需要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嗎?

          答:不破壞耕作層的農業生產簡易大棚(棚架、溫室)不納入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按原地類管理。

          3.村民想建一個烘干房用于糧食烘干需要辦理什么用地手續?

          答:對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種植主業,必須與主業同步建設,無法分割獨立存在的烘干晾曬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做好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對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種植主業,可以獨立存在并集中建設,提供工廠化服務的烘干中心(點)納入建設用地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4.村民準備投資建造農家樂,包括住宿和餐飲,可以申請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嗎?

          答:不可以。設施農業用地必須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不得改變其農業用途,禁止改建擴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莊園、別墅,或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非農建設或非農經營,不得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5.某村土地流轉項目搭建的鋼架結構溫室大棚,采用水培模式栽種小番茄,需要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嗎?

          答:需要。對大棚內未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以棚架等方式種植菌類以及其他作物的,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規定的,按設施農業用地認定,需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

          6.村民準備在自家附近農田建小型養殖場進行家庭養殖,符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規范,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嗎?

          答: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用地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附屬或配套設施用地可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并依法依規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

          7.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園里新建房屋作為游客吃飯休息的場所,可以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嗎?

          答:不可以。在果園建房給采摘果子的游客作為吃飯休息的場所應當納入建設用地管理,不能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

          8.某村民承包了500畝的水稻田,想建一些烘干、儲存設施,請問最多可以占多大面積?

          答:根據《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N植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承包500畝水稻田,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當不超過7.5畝。

          9.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園旁邊建看護房,能建多大?

          答:看護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10.某村民是養殖大戶,有一個20畝的養牛場,現在想建一些養殖廢棄物收集、存儲,養殖場自用飼草飼料生產等配套設施,服務于自己的養牛場,最多能占多少地?

          答:根據《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笄蒺B殖類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總規模10%以內,其中,規?;B牛、養羊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最多不超過15畝。20畝的養牛場,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當不超過2畝。

          11.設施農業可以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嗎?是否可以進行備案?

          答:鼓勵利用合法的存量低效建設用地發展設施農業,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發展設施農業無需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12.某村民想建小型養豬場,該如何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

          答:首先要簽訂用地協議。經營主體擬訂建設方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設施農業用地協議。其中協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限,期滿后如需繼續使用,重新簽訂用地協議。

          其次,申報用地備案。協議簽訂后將用地協議與設施農業建設方案等相關材料一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最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省級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

          設施農業用地協議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辦理續期手續,變更備案信息;設施農業經營者變更、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內容調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辦理備案手續,及時變更備案信息。

          13.設施農業用地的土地復墾費用如何確定?如何管理?

          答:土地復墾費用根據設施農業項目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明確的資金數額確定的。

          設施農業經營者應當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專用賬戶,在項目動工前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與銀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14.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時,復墾費用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答:簽訂3年以上用地協議的項目,可實施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在協議簽訂時預存不少于20%的土地復墾費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進行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

          15.設施農業用地的土地復墾費用何時退還?

          答: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經營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通過后,按監管協議退還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設施農業經營者拒絕復墾或復墾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復墾,所需費用從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中列支。

          16.空置的設施農業用地可以轉作農產品深加工等工業用途嗎?

          答:不可以。農產品深加工等工業項目用地按照建設用地管理。設施農業用地屬于農用地,不得改變其農業用途,禁止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或非農經營,不得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17.水產養殖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嗎?

          答:符合設施農業管理要求,依法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后,可以占用一般耕地開展水產養殖,按照國家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需落實占補平衡。

          18.設施農業用地擅自用于非農建設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違規搞非農建設的,要及時制止、責令設施農業經營者限期糾正。

          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的,還應按非法占地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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