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村村民想新建住宅,要遵守哪些規定?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自建住房,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共江蘇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事項辦理指南》相關要求,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光伏項目能否占用耕地?
答:光伏面板等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實行用地備案管理;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新增用地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落實占補平衡。
3.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是否需要辦理用地手續?
答: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實占補平衡。
4.在村莊內如何開展建設活動?
答:在村莊范圍內開展建設活動需要村委同意并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村莊規劃)的相關要求。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由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鼓勵地方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與《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由鄉鎮一并發放;鄉鎮企業用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以及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經由鄉、鎮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材料提出審查意見后,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