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和旅游的政策措施,起草規范性文件。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四)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廣播電視、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廣播電視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旅游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指導、協調、推進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推進智慧旅游發展。
(六)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
(七)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活動,指導縣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旅游整體形象推廣和品牌建設,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合作,制定全縣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八)組織指導全縣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十一)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二)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四)指導、推進全縣文物事業發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文物考古工作,負責全縣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走出去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網絡視聽和旅游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